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王任昌 http://wonggc.blogspot.com
保險市場上有「活的愈久,領的愈多」或「一次還本」等俗稱「儲蓄保險」商品,許多保險業者,包括郵政簡易壽險,即常以「XX儲蓄壽險」為名進行銷售。保險法第135條之1定有「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此為其法源。部份人士也就此以為,此類商品之本質就是儲蓄,並以此與銀行儲蓄做相提並論,甚至以此認定保險業者之相關行銷合理合法。但此論點與保險法理有所出入,說明如下:
生存保險,其領取保險金之要件,是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仍生存,此與死亡保險恰為相反,但都有同樣的保險特性:「射幸性」。白話說就是「運氣」。而且都是運氣不好才會領得保險金。死亡保險因運氣不好才領保險金,大部分的人應該都能接受,或有少部分人認為在終身險保單,人終必一死,所以死亡是必然,非運氣。雖死亡是必然,但死亡日的早晚,即是運氣。生存保險也是因運氣不好才領錢,恐怕很多人不服。因為死亡是運氣不好,生存若也是運氣不好,將成為不論生、死都是運氣不好,那人生還有什麼好運氣?
當「生不如死」,是活著會比死還糟糕,這情況表示生存比死亡的運氣還不好。所以「運氣好不好」是要看著眼點,而且是比較性問題,沒有絕對。例如買彩券者差一碼就全中,是運氣很好中了次獎,還是運氣很差沒中最大獎?端看著眼點而已。生存保險中,所著眼的運氣不好,是針對活著就要有很多生活負擔而言,所領取之保險金,即是彌補這些負擔之用,這也就是保險學理的「無補償無保險」(沒有補償就不算是保險,又稱「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原則。或有人質疑,保險不全然是避險之用,例如高爾夫運動中的一桿進洞保險;當好運氣一桿進洞可得保險金,何險之有?此乃幸運的一桿進洞後,就很不幸的要花錢請客,所以該保險著眼點是後面的請客損失補償。
保險法對於生存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明定於第135條之3第一項「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若是該保險契約也有死亡條件之給付,該部分才能由要保人指定,即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二項所定「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此與死亡保險概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不同。亦即,要保人雖是繳交保險費之人,對於生存保險之保險金,卻不能隨意由指定他人領取,只能由被保險人當受益人,其目的即是補償被保險人自身之用。
由上,依理、依法,生存保險皆不離損失補償原則,其本質也符合一般保險商品的通則:避險之用。當然也就如同保險法第一條對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至於生存保險是否有儲蓄的功能,答案是不一定。若採自然保費則無,因為保險最簡單的意義是「聚合多數人的錢,發給其中發生不幸的人」,自然保費係依照被保險人當期的危險係數,當期繳納(不同年齡會有不同的危險係數,所以每期所繳保費會不同),領得保險金之人,係得自於所有被保險人所繳之保費,分攤而得,並非自身先前儲存所得。若採平準式保費則有,因為平準式保費係不論各期危險係數,概以一平均值繳交,故若前期危險係數較低,本應繳交低費用,但以平均值繳交而高過當期原本的費用,此超額繳交的部分就可視為儲存日後備抵高保費之用。例如:保期卅年,每六年可領一數額的生存保險。其前五年無生存保險金,故其危險係數為零,若按自然保費,前五年不必繳交生存保險費,第六年全體被保險人才繳費,再發給存活的人。若按平準式保費,則前五年都要預繳,該預繳的金錢就有儲蓄功能。這樣的儲蓄功能,同樣存在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只要是平準式保費之超額預繳都會有儲蓄功能,但並非因為「可以領回」之條件。
部分保險因平準式保費而有積存以備用的功能,此功能在日常商品是稀鬆平常,例如車票儲值卡、健身房一次繳交全年費用、手機預付卡、超商加值卡……等。但此等功能絕不能與銀行的儲蓄相提並論,例如若將具備車資八折優惠的北市悠遊卡,宣傳為「儲蓄500元,一個月內享用,回饋年利率達240%」顯然不當。因為使用性質不同,且退費機制更與銀行儲蓄大不同;消費者使用悠遊卡未滿五次就退卡需被扣費,但結清銀行儲蓄帳戶並不會被扣費。
同理,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避險,且早期解約會被扣除大筆的費用,此與銀行儲蓄截然不同。故業者以儲蓄或存款之名銷售保險,只提類似銀行的報酬率,卻不說保險制度下需負擔極大的費用,以及解約的損失或其中之風險,顯然使人誤以為在保險公司「儲蓄」就像在銀行一般,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對商品做引人錯誤之表徵。若有保險業者堅持其商品之儲蓄性質並不亞於銀行,無引人錯誤之情事,則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要求業者履行如同銀行儲蓄般的權利。在銀行儲蓄中途解約頂多是利息被打八折,本金全數領回,而消費者中途結束保險契約,也應可比照辦理。
*本文歡迎引用論點或非商業性的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2006/12/10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震撼社會的梅嶺大車禍,各方對駕駛資格、車齡等交通監理事項大加撻伐,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為維護交通安全任務之機制,但卻失靈一事,完全忽略。
保險制度簡單說就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分給發生不幸的人。在這收、發錢的過程中,可以設定許多條件,迫使人們注重安全,減少不幸的事故,此為保險的積極功能。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定有「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以及第廿五條給付僅限於死亡、殘廢與傷害醫療。
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保險費從來未因交通紀錄而增減,原本守法駕駛者可得較低費率,但卻與常違規者同一費率,形成守法者補貼違規者,罰善獎惡,不利交通安全。
如果產險業者間能做競爭,相信在業者自利原則下,會找出更多的危險因子與管理對策,連帶可促進交通安全。不僅是駕駛紀錄,連車輛性能、維護、管理等條件都可作為保費加減標準。被保險人為得較低保費,會遵守保險公司的低保費條件;保險公司為經營績效,會認真執行設定條件。如此民間因自利所形成的交通監理,可補政府採一時檢查監理之不足,這會比強制淘汰高齡車來得經濟有效。
但產險業者設有「自律規範」,隨意降價者會受罰款,所以小老百姓的車險、火險通常見不到業者間競價情事。媒體所報導的產險競爭激烈,其實僅止於通路商與有議價能力的商業大戶,或有官員強調強制車險就是要統一費率,但這於法無據,也不合理。如此壟斷,不僅民眾受剝削,也妨礙保險的積極功能,情理不容,甚至也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在多方袒護下,仍延續至今。
更甚者為立法院待審議案中,赫然見到在野立委與行政院「不約而同」的提出增修保險法公會專章,授權公會可作不設範圍的自律規範、業務規章,如此將使業者堂皇進行壟斷,反智反義也反社會安全。
為除弊興利,政府應立即禁止酒駕保險、取消強制車險醫療副本理賠、放手讓保險業競爭使之進步。立法院諸公對於修法授權公會辦理之事項,務必加入「在不牴觸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之限制,讓百姓因保險而安全,並非增加危險。
【2006/12/08 星期五 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震撼社會的梅嶺大車禍,各方對駕駛資格、車齡等交通監理事項大加撻伐,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為維護交通安全任務之機制,但卻失靈一事,完全忽略。
保險制度簡單說就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分給發生不幸的人。在這收、發錢的過程中,可以設定許多條件,迫使人們注重安全,減少不幸的事故,此為保險的積極功能。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定有「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以及第廿五條給付僅限於死亡、殘廢與傷害醫療。
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保險費從來未因交通紀錄而增減,原本守法駕駛者可得較低費率,但卻與常違規者同一費率,形成守法者補貼違規者,罰善獎惡,不利交通安全。
如果產險業者間能做競爭,相信在業者自利原則下,會找出更多的危險因子與管理對策,連帶可促進交通安全。不僅是駕駛紀錄,連車輛性能、維護、管理等條件都可作為保費加減標準。被保險人為得較低保費,會遵守保險公司的低保費條件;保險公司為經營績效,會認真執行設定條件。如此民間因自利所形成的交通監理,可補政府採一時檢查監理之不足,這會比強制淘汰高齡車來得經濟有效。
但產險業者設有「自律規範」,隨意降價者會受罰款,所以小老百姓的車險、火險通常見不到業者間競價情事。媒體所報導的產險競爭激烈,其實僅止於通路商與有議價能力的商業大戶,或有官員強調強制車險就是要統一費率,但這於法無據,也不合理。如此壟斷,不僅民眾受剝削,也妨礙保險的積極功能,情理不容,甚至也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在多方袒護下,仍延續至今。
更甚者為立法院待審議案中,赫然見到在野立委與行政院「不約而同」的提出增修保險法公會專章,授權公會可作不設範圍的自律規範、業務規章,如此將使業者堂皇進行壟斷,反智反義也反社會安全。
為除弊興利,政府應立即禁止酒駕保險、取消強制車險醫療副本理賠、放手讓保險業競爭使之進步。立法院諸公對於修法授權公會辦理之事項,務必加入「在不牴觸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之限制,讓百姓因保險而安全,並非增加危險。
【2006/12/08 星期五 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2007年8月11日 星期六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往生互助會已違保險法
往生互助會吸金》詐弱勢棺材本 食寢安乎?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2006/07/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2006/07/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恆春地震的醒思 (中國時報刊出版)
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6/12/28
《咱的社會》政府未「震」到教訓
【王任昌/台中霧峰/保險經紀人】
恆春大地震可以看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
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
《咱的社會》政府未「震」到教訓
【王任昌/台中霧峰/保險經紀人】
恆春大地震可以看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
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
恆春地震的醒思 (投稿的原稿) 95.12.27
恆春地震的醒思
日前的恆春地震造成當地民眾驚慌失措,甚至有人大震後還進屋去,因餘震搖垮房屋致死。這非常不幸但不令人意外,因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再有大地震,還是可能遍地家破人亡,痛心之至!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例如室內遇地震是否應到屋外避難,消防署的未說明,氣象局則強調:切記!不要慌張地往室外跑。但對嗎?莫忘!九二一地震時有數千人中死於室內。
在室內遇地震,出不出門各有風險。當確信房屋不垮,氣象局的宣導是對的,但有屋垮的疑慮時,不應在屋內坐以待斃。這抉擇的關鍵在於判斷房屋會不會倒。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若來不及補強,至少也可讓民眾在地震時,知道是否應待在室內,不至於因無知誤判而喪命。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筆者曾於本版為文「防災遠比災後補償重要,政府未能積極加強建築安全,又僅以強制搭售民眾不見得需要的保險為因應,如此不僅使人民傷財,也恐將誤導民眾防範地震危害之方向,可能有民眾因保險而疏忽實質危險而害命。」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例如保險費隨地質與結構檢驗報告的等級而定,將可鼓勵銀行與被保險人重視實質安全,甚至保險公司對保戶提供免費或優惠價的房屋健檢,都會是民眾、銀行與保險公司三贏。
地震雖是天災,但只要簡單防護即可有基本的安全;民眾要強化自宅的實體安全與逃生規劃,政府應積極協助建築結構與地質的安全檢驗與補強,也應讓保險業競爭而使之促進安全,如此才能減輕大地震的悲劇。
日前的恆春地震造成當地民眾驚慌失措,甚至有人大震後還進屋去,因餘震搖垮房屋致死。這非常不幸但不令人意外,因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再有大地震,還是可能遍地家破人亡,痛心之至!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例如室內遇地震是否應到屋外避難,消防署的未說明,氣象局則強調:切記!不要慌張地往室外跑。但對嗎?莫忘!九二一地震時有數千人中死於室內。
在室內遇地震,出不出門各有風險。當確信房屋不垮,氣象局的宣導是對的,但有屋垮的疑慮時,不應在屋內坐以待斃。這抉擇的關鍵在於判斷房屋會不會倒。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若來不及補強,至少也可讓民眾在地震時,知道是否應待在室內,不至於因無知誤判而喪命。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筆者曾於本版為文「防災遠比災後補償重要,政府未能積極加強建築安全,又僅以強制搭售民眾不見得需要的保險為因應,如此不僅使人民傷財,也恐將誤導民眾防範地震危害之方向,可能有民眾因保險而疏忽實質危險而害命。」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例如保險費隨地質與結構檢驗報告的等級而定,將可鼓勵銀行與被保險人重視實質安全,甚至保險公司對保戶提供免費或優惠價的房屋健檢,都會是民眾、銀行與保險公司三贏。
地震雖是天災,但只要簡單防護即可有基本的安全;民眾要強化自宅的實體安全與逃生規劃,政府應積極協助建築結構與地質的安全檢驗與補強,也應讓保險業競爭而使之促進安全,如此才能減輕大地震的悲劇。
不要害我們,請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
請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 96.7.22
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保護消費者是重要的宗旨之一,近卅年來為台灣做了很多事,令人尊敬。
但近十年來,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卻出現過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委員,致使這些年來,消基會在保險的政策或通案上,不僅看不到對消費者有任何幫助或保護,甚至出現過會坑很多人的錢,也會害死很多人的意見-------贊成酗酒險,就是「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這險種,先不談正當性,保險公司收100元的保費,平均賠款不到4元(沒有少個0喔,1,2,3,4的4而已喔,根據民國89~93,共五年的統計),全國消費者每年被坑的錢4億元以上。這險種,論正當性,真的會害死人,不準備酒後駕車的人,不會存心買酒後駕車賠償的保險,既然有心買了,就是看中有撞人後的賠償保障,喝酒後開車較放心。這不僅會害死很多用路人,連那個花錢買撞人後賠償保險的消費者,也可能醉的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死的。
這些年來,保險消費者所受的搶、騙,不勝枚舉,單是本討論版(台灣之聲網站,台灣之聲討論區,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就夠多了,真的需要一個強大的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民伸張正義,消基會原本是最好也是最應該跳出來的機構,但由上述原因,不僅功效無法發揮,反而讓全國民眾受害,謹此,敬請消基會的高層,對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吧!
前述消基會出現過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保險委員,其姓名及概述,請參閱本版
保險真面目:強制機車險搶錢術。
幫助我,也幫助你自己,請幫忙把這意見轉寄給消基會高層,或他們看得到的地方,謝謝!
本文以真實姓名發表,對所有論述負全責。
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9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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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十年來,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卻出現過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委員,致使這些年來,消基會在保險的政策或通案上,不僅看不到對消費者有任何幫助或保護,甚至出現過會坑很多人的錢,也會害死很多人的意見-------贊成酗酒險,就是「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這險種,先不談正當性,保險公司收100元的保費,平均賠款不到4元(沒有少個0喔,1,2,3,4的4而已喔,根據民國89~93,共五年的統計),全國消費者每年被坑的錢4億元以上。這險種,論正當性,真的會害死人,不準備酒後駕車的人,不會存心買酒後駕車賠償的保險,既然有心買了,就是看中有撞人後的賠償保障,喝酒後開車較放心。這不僅會害死很多用路人,連那個花錢買撞人後賠償保險的消費者,也可能醉的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死的。
這些年來,保險消費者所受的搶、騙,不勝枚舉,單是本討論版(台灣之聲網站,台灣之聲討論區,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就夠多了,真的需要一個強大的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民伸張正義,消基會原本是最好也是最應該跳出來的機構,但由上述原因,不僅功效無法發揮,反而讓全國民眾受害,謹此,敬請消基會的高層,對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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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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