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謀財害命的保險

近年來台灣有三分之一弱(180萬輛)的小客車,買了專供酒駕賠償的保險,當你走在路上,要慶幸若被撞有保險可賠,還是要怒控他們預作殺人準備?


一、前言:
原本被禁止投保的兒童死亡保險,在不當的政商利益操作下,換個名號「喪葬費保險」,讓黑心父母有管道可害子牟財。這事情很多民眾反對,當權者不僅不予理會,還高定喪葬費為200萬元。嗣後雖有兒童真的因此遇害,官員仍無動於衷。直到今年四月,陳長文律師在媒體為文表示有一位熱心的戴先生,兩年前開始向他陳情,希望能廢止兒童死亡保險。起初陳律師受到其他專業人士意見的影響,而未及時支持廢止,後經戴先生鍥而不捨的說明而正視其理由,也以常識判斷:兒童的喪葬費何需二百萬元?於是質疑該政策不當。此引起輿論質疑金管會的作為,金管會在十幾天後終於鬆口打算做修正。


保險的產、官、學為了賺錢,設計出「喪葬費保險」讓無辜兒童冤死,這樣的謀財害命令人心痛。另還有一件更大的謀財害命保險未受重視,這保險不像兒童死亡險,只有不幸出生在黑心家庭的孩子較危險,而是你、我與身邊的親友,都可能是該保險的受害者。


二、經驗:
我是保險從業人員,約十六年前,進入一大型產險公司幾個月後,在新人結訓晚會上,由公司總經理主持,我提問「公司是否可以停賣酒駕險」。總經理思考一下,只回答「這個險一年為公司賺兩億元」就不講話了。


當時,以一個小小新人提這種公司大政策的問題,看似不知輕重。
當時,我當然知道自己的身分地位,但認為茲事體大,還是要講。
在入公司前兩三星期裡的實習,就遇上許多酒駕賠案,那時不大懂保險,但直覺:為何有人仗著有買保險就放心喝酒開車,而導致那麼多無辜家庭,幾十年的淒風苦雨。這種事情,不應是「保險」提供保障的產物。


後來,做了汽車險理賠員,實際處理酒駕賠案,內心更是滴血;斑斑血跡的現場照、嗷嗷待哺的嬰兒、落寞無助的遺族,常常就是和解時的一景。這些苦楚,並非有何深仇大恨,或是大奸大惡所造成,肇事者也可能只是覺得「很倒楣撞到人」而已,一切只因為酒駕

三、酒駕險簡要說明
* 財政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發文台保司(二)字第811762199號准許保險公司販賣「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
*民國八十八年刑法將酒醉駕車列入公共危險罪。
* 財政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發函產險公會台財保第882416690號主旨:「刑法已將酗酒駕車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目前仍在銷售之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批單已與汽車保險單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請轉告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該類商品,違者依法議處。」
* 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增加兩條件「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二條件,再度准許保險公司販賣該酒醉駕車險產品,名稱更為「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保單條文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刑法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酒駕責任保險與刑法條文比較解析:
酒駕險所保障的事故,前提是飲酒駕駛致傷害他人情事,而依刑法條文,只要是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便是犯法。由於酒駕致使人傷亡,必是不安全的駕駛,必定是公共危險罪的罪行。所以酒駕險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責任保險。


至於該保單條款末句,強調經法院定罪者,將收回理賠金。這很荒謬,因該保單條款所設定理賠事故的前提,就是犯罪行為,也就是說:若非犯罪(飲酒駕車肇事)即非該保險理賠範圍,但卻又說,法院判定犯罪,就要收回理賠金。這樣實際能賠的,只剩:有犯罪而未被定罪者。
設計、核准此條文的產、學、官,居心叵測:是要保障民眾犯罪後的經濟損失,但求不要被定罪?還是黑吃黑,吃定大部分酒駕犯罪者的保費一去無回?


報載保險公司的酒償險僅對酒測值在0.25至0.55毫克範圍之內,才真正會賠。這似乎是呼應警方的取締標準,0.25以上算酒駕,0.55以上才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如此看似保險公司對達到移送法辦標準的人就不賠,便非「犯罪補償保險」。但酒測值未達0.55不移送法辦,是在未肇事時的警方標準,這時保險公司想賠也無事故可賠。但當有肇事時,只要有受酒類影響因素,不論酒測值多少,都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這時保險公司不論怎麼賠,都是違法。總之,酒駕未肇事,該保險無事故可賠,無功效,而當酒駕有肇事時,保險公司以酒測值作為賠付標準或以「判刑確定」作為賠付後追償要件,都是違法,依法該保險是不能有功效。故前看後看,該保險應該只能是無效的紙張而已。


另從消費面觀:會買酒駕險的人只有兩類:一是事前不知情,因保單項目很多,不細看而被灌水購買,二是知情蓄意購買。前者應歸責保險公司的灌水欺騙。後者,蓄意購買酒後駕車責任保險,當然是圖謀酒駕肇事後的賠償保障,這種為酒駕傷人預做賠償的準備行為,不智、不仁、不德。或許有人提出第三類的購買人:習慣酒駕者的家屬,私下為酒駕者購買。但這同樣明知酒駕之危險,也是預做賠償準備,還是屬第二類。這種家屬不設法阻止,卻預作賠償準備,同樣是不智、不仁、不德。


五、統計與分析
酒償險五年簽單保費、賠款支出、損率(每百元保費,賠付的比率) 單位:元
保單年度
簽單保費
已發生賠款
滿期損率
2000
887,274,209
21,958,860
2.22%
2001
680,497,782
23,770,927
3.17%
2002
586,281,164
20,264,978
3.30%
2003
618,571,310
22,482,008
3.77%
2004
630,687,010
39,658,203
6.36%
合計
3,403,311,475
128,134,976
3.59%
資料來源:謝國華 碩 士 論 文 “酒駕對車險被保險人權益之探討”
註:產險業這五年保費共收34億元,只賠出1.3億不到。亦即付出1.3億不該付的不法利益,得到34億不法收入。進、出都是黑錢,且是金融圈少見的暴利。


*贊成此險的二大理由:


1.保護消費者購買的權利(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01年的意見)
A.消費者利益不等於全民利益,「消費者」不見得就應保護,尤其是有錢去購買不當商品的人,例如買毒、買兇、買贓……,這樣的消費者,封殺都來不及了,怎可設立保險做保障?


B.會存心買酒駕險的人,就是意圖酒後開車,且預備撞人之後作為賠償的後盾,這種害人的消費行為不應被保護。


2.保護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第三人)求償


A.首先釐清:這種責任保險,不是對第三人的直接補償,而是保障被保險人因賠償所致之經濟損失。簡單說,目的是幫被保險人出賠償金,不是為了要讓第三人得到賠償,沒有這種保險,受害者仍然可向酒駕肇事者求償。


B.這種說法若能成立,產物保險業應可大發了,因為「殺人補償保險」、「放火補償保險」、「詐欺補償保險」……所有的犯罪行為的責任保險都可以賣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經有一百五十萬元的補償了,比其他刑事受害者補償的一百二十萬元還要高,無此必要。文明的國家應是想辦法禁絕酒後駕車,但本國設立酒駕保險,讓酒駕者預做撞人的補償準備,天理不容。


C.若以常識論,保險公司若要幫助第三人,為何不是設法讓用路人不受傷害,竟然是讓加害者可較安心的去做害人的事情,即使被害者事後拿到保險公司的補償,再怎樣也補不回生命的缺失。------保險公司應對酒駕前科者科以高額保費,這才符合保險學理,絕對不是為他們創設保險做保障。



六、卑微的建議:

1. 由於酒償險投保率高,請立即檢視自家汽車保險單,是否有此項目。倘您是不知情被灌水,請向保險公司要回全部被騙的錢(不論保單過期多久)。若您是知情購買,請立刻向保險公司退保,否則萬一肇事,可能被追究殺人罪。


2. 歡迎對以上論述連絡查證。若向其他保險產官學人士查證,請務必給本人有答辯機會,切莫因人興言或廢言。至少請以常識與良心,審斷其真偽。


3. 如果您是和我一樣的小人物,請將本文轉寄出去,以減少自己與親友受害機會。並可督促政府改正,或許效果很慢,但如勞思光大師的教誨:縱使聲音微小,也要四處放火,任其蔓延。或許真的有一天,正義的星火會蔓延起來。


4. 如果您是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大人物,也請您轉寄此文,並請您向當權者或媒體作建言。您這樣也能施放正義之火,而且不像我們小人物只放小星火,您放的是火把、甚至是燃燒彈。


5. 如果您是受酒駕肇事的受害者,請向檢察官要求調閱加害人的汽車保險單,若有「酒償險」,除非加害人可證明是不知情被詐欺購買,否則存心購買酒後犯罪的保險,不應屬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參酌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不違背其本意者」在刑法教科書有例:朝人群開槍,有擊斃他人之預見,雖無確定目標,但無論何人遭擊斃,均不違其本意。而酒駕入大街,可預見致人傷亡,又事先購買酒償險者,其本意便是預先對不確定人士的傷亡,所做賠償的準備。開槍者其傷人之本意無物可證,但購酒償險者之傷人本意有保險單可證,故明確該當故意行為的傷害罪或殺人罪。


6. 如果您是檢察官,請考慮追究保險公司販售不法保險商品而使人受害的責任。


7. 前揭陳長文律師卓文之標題為「如此道德風險 別為冷漠找藉口」刊於98.4.6中國時報,另拙文「摧毀保險惡政的星火」是對該文的感觸,也請過目參考。


王任昌
98.4.22誌於霧峰
wo.ngc@msa.hinet.net

摧毀保險惡政的星火

陳長文律師98.4.6在中國時報為文論保險害命問題,敘述一位古道熱腸的戴先生,投訴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稚弱者保險僅限於喪葬費金額,但金管會將該金額高訂為二百萬元(按:學生平安保險一百萬元可另計),致有謀財害命幫兇之嫌。

其實,原本的保險法第一○七條是禁止十四歲以下或心神耗弱之人作死亡保險,在民國八十五年,筆者得知該條文將被刪或修,深感憂慮,於是到處陳情,也寫請願書到立法院,也在報紙上投書「保險法第一○七條不能廢」,但如蚊叮牛角。該條文翌年被刪,嗣後發生兒童因保險害命事件,民國九十年恢復該法條,但允許稚弱者的喪葬費保險。筆者多年的憂慮:稚弱受虐者的加害人,大多是其家屬,倘該法條被廢,原本樂於施虐的家屬,有機會因被虐者的死亡而得到保險金,豈不更樂?這樣的保險業務,猶如在風中殘燭旁賣風扇,殘燭命運不堪想像。若改為修法允許喪葬費保險也無必要,因為喪葬費高低任由人;以高額鋪張治喪之人,不應以匯集大眾資金的保險制度作補償,而對小額喪葬費負擔仍有困難者,必是清苦之家,現行社會貧困救助制度即可照顧。況喪葬費金額若高訂,該法條形同虛設。

有一富裕好友幫其獨生女買很多保險當呵護,單是終身險保額就有五百萬元,詢問筆者對此意見。因為是摯友便率直反問:你需要因為孩子的死而領到一筆錢嗎?朋友瞠目結舌半晌,頓悟保險的本質後,或許為了圓場,以業務員的推銷詞,稱那是給女兒當嫁妝用的,早買較便宜,以後省很多錢。再問:你的新婚女婿,可因貴千金的死領得五百萬元,你睡得安穩嗎?----任何保險只要背離「損失補償」的本質,就可能誤人或害人

保險不見得是好東西,加上營運過程複雜,藏污納垢難免。只要是廉能政府莫不強力監理以除之,但本國許多保險政策,似乎是倒行逆施。除上述高額喪葬費保險成為謀財害命幫兇外,還有:濫權強制住宅貸款搭售地震保險,且該保險對銀行、保險公司的保障,遠大於付保費的貸款戶。再有金管會修法讓保險業無條件做「自律規範」,企圖規避公平交易法好壟斷。又命醫療險須對副本收據理賠,表面上有利被保險人,投機者可賴「生病」賺錢,但實質上是破壞保險公平性(投機者多拿的錢,必來自誠實者),也造成健保資源浪費或舞弊,且整體保費基準提高,最大獲利者還是財團。另允許酒駕保險也害死不少人……罄竹難書啊!

上述害民利商、謀財害命幫兇的施政,背後有龐大複雜的產、官、學利益。自知卑微的筆者曾奮力相博,果如螳臂擋車,無濟於事,但仍不信正義喚不回。今日得知有努力不懈的戴先生,有仗義執言的陳律師,更確信正義未死。相信社會各角落還有很多很多可敬的戴先生,同志們努力吧!實踐勞思光大師的思想:縱使聲音微小,也要四處點火,任其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