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2006/12/10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震撼社會的梅嶺大車禍,各方對駕駛資格、車齡等交通監理事項大加撻伐,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為維護交通安全任務之機制,但卻失靈一事,完全忽略。


保險制度簡單說就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分給發生不幸的人。在這收、發錢的過程中,可以設定許多條件,迫使人們注重安全,減少不幸的事故,此為保險的積極功能。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定有「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以及第廿五條給付僅限於死亡、殘廢與傷害醫療。

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保險費從來未因交通紀錄而增減,原本守法駕駛者可得較低費率,但卻與常違規者同一費率,形成守法者補貼違規者,罰善獎惡,不利交通安全。

如果產險業者間能做競爭,相信在業者自利原則下,會找出更多的危險因子與管理對策,連帶可促進交通安全。不僅是駕駛紀錄,連車輛性能、維護、管理等條件都可作為保費加減標準。被保險人為得較低保費,會遵守保險公司的低保費條件;保險公司為經營績效,會認真執行設定條件。如此民間因自利所形成的交通監理,可補政府採一時檢查監理之不足,這會比強制淘汰高齡車來得經濟有效。

但產險業者設有「自律規範」,隨意降價者會受罰款,所以小老百姓的車險、火險通常見不到業者間競價情事。媒體所報導的產險競爭激烈,其實僅止於通路商與有議價能力的商業大戶,或有官員強調強制車險就是要統一費率,但這於法無據,也不合理。如此壟斷,不僅民眾受剝削,也妨礙保險的積極功能,情理不容,甚至也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在多方袒護下,仍延續至今。

更甚者為立法院待審議案中,赫然見到在野立委與行政院「不約而同」的提出增修保險法公會專章,授權公會可作不設範圍的自律規範、業務規章,如此將使業者堂皇進行壟斷,反智反義也反社會安全。

為除弊興利,政府應立即禁止酒駕保險、取消強制車險醫療副本理賠、放手讓保險業競爭使之進步。立法院諸公對於修法授權公會辦理之事項,務必加入「在不牴觸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之限制,讓百姓因保險而安全,並非增加危險。


【2006/12/08 星期五 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2007年8月11日 星期六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往生互助會已違保險法

往生互助會吸金》詐弱勢棺材本 食寢安乎?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2006/07/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恆春地震的醒思 (中國時報刊出版)

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6/12/28

《咱的社會》政府未「震」到教訓
【王任昌/台中霧峰/保險經紀人】

  恆春大地震可以看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

  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

恆春地震的醒思 (投稿的原稿) 95.12.27

恆春地震的醒思

日前的恆春地震造成當地民眾驚慌失措,甚至有人大震後還進屋去,因餘震搖垮房屋致死。這非常不幸但不令人意外,因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再有大地震,還是可能遍地家破人亡,痛心之至!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例如室內遇地震是否應到屋外避難,消防署的未說明,氣象局則強調:切記!不要慌張地往室外跑。但對嗎?莫忘!九二一地震時有數千人中死於室內。

在室內遇地震,出不出門各有風險。當確信房屋不垮,氣象局的宣導是對的,但有屋垮的疑慮時,不應在屋內坐以待斃。這抉擇的關鍵在於判斷房屋會不會倒。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若來不及補強,至少也可讓民眾在地震時,知道是否應待在室內,不至於因無知誤判而喪命。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筆者曾於本版為文「防災遠比災後補償重要,政府未能積極加強建築安全,又僅以強制搭售民眾不見得需要的保險為因應,如此不僅使人民傷財,也恐將誤導民眾防範地震危害之方向,可能有民眾因保險而疏忽實質危險而害命。」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例如保險費隨地質與結構檢驗報告的等級而定,將可鼓勵銀行與被保險人重視實質安全,甚至保險公司對保戶提供免費或優惠價的房屋健檢,都會是民眾、銀行與保險公司三贏。

地震雖是天災,但只要簡單防護即可有基本的安全;民眾要強化自宅的實體安全與逃生規劃,政府應積極協助建築結構與地質的安全檢驗與補強,也應讓保險業競爭而使之促進安全,如此才能減輕大地震的悲劇。

不要害我們,請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

請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 96.7.22


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保護消費者是重要的宗旨之一,近卅年來為台灣做了很多事,令人尊敬。

但近十年來,消基會的保險委員會,卻出現過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委員,致使這些年來,消基會在保險的政策或通案上,不僅看不到對消費者有任何幫助或保護,甚至出現過會坑很多人的錢,也會害死很多人的意見-------贊成酗酒險,就是「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這險種,先不談正當性,保險公司收100元的保費,平均賠款不到4元(沒有少個0喔,1,2,3,4的4而已喔,根據民國89~93,共五年的統計),全國消費者每年被坑的錢4億元以上。這險種,論正當性,真的會害死人,不準備酒後駕車的人,不會存心買酒後駕車賠償的保險,既然有心買了,就是看中有撞人後的賠償保障,喝酒後開車較放心。這不僅會害死很多用路人,連那個花錢買撞人後賠償保險的消費者,也可能醉的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死的。

這些年來,保險消費者所受的搶、騙,不勝枚舉,單是本討論版(台灣之聲網站,台灣之聲討論區,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就夠多了,真的需要一個強大的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民伸張正義,消基會原本是最好也是最應該跳出來的機構,但由上述原因,不僅功效無法發揮,反而讓全國民眾受害,謹此,敬請消基會的高層,對保險委員會更弦易轍吧!

前述消基會出現過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保險委員,其姓名及概述,請參閱本版
保險真面目:強制機車險搶錢術。

幫助我,也幫助你自己,請幫忙把這意見轉寄給消基會高層,或他們看得到的地方,謝謝!

本文以真實姓名發表,對所有論述負全責。
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96.7.22

緊急搶救! 人民血汗錢 ,每年200億元 (給219位立委的信)

緊急搶救! 人民血汗錢,每年200億元
包括你、我口袋的錢


註:本文原是為阻擋保險業意圖將聯合壟斷合法化,而敦請各立委的信,信中附件1,2,5係圖檔,本文略

委員您好:
或許您還不知道,台灣還有靠聯合壟斷,每年壓榨百姓200億元的行業,甚至還要修法幫助業者進行壟斷。請您務必幫人民搶救這200億元的血汗錢。

產物保險業,在車險、火險、工程險等都有大規模的聯合壟斷,其中關係小老百姓的車險與火險,產險業者設有「費率規章」、「自律小組」,其運作請參考附件1,大致上就是維持業者不得私下降價的機制與運作。而單就車險與火險的業務量,以民國94年為例,佔產險業全體業務的68.27%,金額超過800億元,統計表請參考附件2。通常壟斷行業的價格變為競爭價格時,價格會降一半或降成十分之一以下﹙例中華電信壟斷時的手機費率與目前網內互打的最低費率相差十倍﹚,所以當車險、火險費率自由化之後,價格打75折是很保守的估計,這保守的降價25%,就是每年200億元,這都是人民的血汗錢,不應該由幾個大商人勾結之後就被奪走了。

或許保險局官員會說:車險火險已經準備自由化了,不用被強調。但事實上,保險政策於民國80年就準備將費率自由化,只是官員用各種手段將它延遲15年還不放手,其愚弄人民的手法,請參見附件3可見一斑,原定前年四月要實施的「第二階段自由化」,官員將之延遲的理由是「保險公司表現不好」,天啊!保險公司表現不好,竟然是懲罰人民無法得到較低的自由費率!你、我都是傻瓜嗎?我們口袋的錢應該被這種欺負人的理由挖走嗎?

官員近來煞有其事的準備再推動保險費率自由化,但這只是表面,實質上,行政院於去年五月提出保險法修訂草案,其中增修保險公會專章,其第165條之2﹙附件4﹚,授權公會可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等,請委員再看附件1一眼,他們的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就是維持壟斷價格的最佳工具,小老百姓還是逃不出壟斷的魔爪。數十年來,產險業的壟斷,一直受到官方與保險學界的支持,其唯一的理由是「產險業競爭激烈,若完全開放競爭,會有公司倒閉,將影響廣大民眾權益。」但事實上,以性質相近的壽險業作比較,壽險業沒有操弄費率規章,各家公司競相推出新產品、新服務、新促銷案、創新的廣告……,甚至連國營的郵局簡易壽險都上電視廣告,這樣都很少有人認為壽險業競爭激烈,而產險業連新商品廣告都難得一見,何來競爭激烈?況且二十年來產險業一直被形容為惡性競爭狀態,如果這是事實,老早就應該有公司因此而倒閉,但並無此事。(國華產險是因掏空而倒閉)

部分學者維護產險業者作壟斷不遺餘力,許多人不做分辨即以大教授、大學者之論為真。但有個照妖鏡可立揭真假,那就是產險業的保費收入與理賠支出的統計表。例商業火險常被批評以費率規章三折價接單,是被批為最惡性競爭的險種,但以近三年的賠款統計,還是大大的賺錢(92.93.94三年平均損失率為31.53%,也就是收100元的保費只賠出去31.53元,68.47元,約三分之二的錢成為利潤與管銷費用),更何況對消費者幾乎不打折的住宅火險,可以說是賺翻了(92.93.94三年平均損失率為10.54%。另這三年度的火險整體損失率平均為33.88%),這麼好賺的生意,還要立法幫助賺更多嗎?或有人說,住宅火險的利潤大部分被銀行拿走,保險公司實際沒拿太多。但,不管是哪種財團誰拿走,都是靠壟斷費率去剝削小老百姓的錢而得,並非以正當方式賺來的。該統計表請參考附件5。

由於該保險法增修公會專章已在立法院無異議通過一讀,若無人阻擋,很快就會完成立法,屆時小老百姓的苦難又要加劇。懇請、懇請、再懇請 委員您能將該草案第165條之2其中原條文「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除商業團體法第五條所規定者外,應辦理下列事項」加入範圍限制,也就是改成「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除商業團體法第五條所規定者外,於不牴觸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應辦理下列事項」,立法理由可以是「為避免業者藉機進行聯合壟斷,或規避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新增26字」。如此亦可達成原始提案者期望業者共同訂定道德性的自律規範的美意,可謂兩全其美。
敝人草芥卑微,眼見台灣人民每年將損失一個拉法葉軍購弊案的佣金數額,雖是痛心至極,但卻毫無能力改變現實。謹盼位高權重的 委員,只要您堅持在保險法修訂草案中,加入那26個字,就可緊急搶救人民200億元的血汗錢,而且是每年200億元,這會是您本年度的最佳政績,人民需要您的協助,人民也會感謝您!另以金融制度論,越受政府不當保護的事業,越是弊病叢生,就像眼前的力霸集團弊案事件,因而傷害社會甚深。
產險業的壟斷問題複雜,以上僅是簡要說明,若 委員有意更深入了解,敝人願面稟詳述,亦可提供更詳盡資料,敬請隨時吩咐。

敬祝
福國利民
小民 王任昌 敬上96.1.8

附件3
火險汽車任意險 延半年降價 來源:聯合報2004年10月27日
  產險業「費率自由化」進度嚴重落後,原訂明年四月實施的「第二階段」費率自由化措施,可能延後半年或一年才會實施。保戶若想等住宅火險或地震險、汽車任意險、傷害險等保費降價,還要再多等一陣子。
  金管會原訂明年四月實施的「第二階段」產險費率自由化政策,預計將大幅開放產險業者「住宅火險及地震險」的附加費用率自由化幅度,「個人險種」(如汽車任意險、傷害險等)的附加費用率和危險保費也可由產險業者自行決定。商業險部分,中小型保額的火災保險也預定開放附加費用率自由化。
  根據規劃,金管會將授權產險公司自行精算「危險保費」部分,報准後即可實施;「附加費用率」也是一塊有利競價的空間,人事或通路成本低的產險公司至少有二到三成的降價空間。
  金管會委員凌ㄎㄨㄣ寶、保險局長魏寶生本周四將與產險業者座談。本來保險局還規定,如果有產險公司表現良好,實施進度超前,可以申請跳級;但據了解,在主管機關眼中,到目前為止,產險業全體表現不盡理想,因此金管會有意延後實施。

附件4
保險法修正草案,增修第165條之2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除商業團體法第五條所規定者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級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 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三、 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四、 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政策 須符合平等人權

政策 須符合平等人權 96.5.30
憲法賦予人人平等之權利,這也是民主國家中非常重要的人權,但本國諸多政策卻相悖。例如許多無退休金的勞苦工人,其微薄的薪資中,還得抽出一部分,貢獻給有偌大田產的農民,名為「老農津貼」。這是執政者獨惠農民階級,相對剝削工人階級。另現行國民年金法草案也定了許多優惠對象,但若非因經濟困難者便予金錢之優惠,同樣有違憲法之平等。

現行的老人津貼定有排富條款,方法簡單、施行容易、反對理由少,是補足平等的良方,其他津貼或金錢補助之政策應作仿效。但以本國目前不良的選舉風氣,加上缺少偉大的政治家,這人權改革恐難由朝野政治人物提出,較快速可行的辦法是:由非農民的的老人,以憲法賦予之平等權,向政府申請如同老農津貼之補助,不成後再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擔當,或許一年半載就有好結果,不然等三四年後由大法官作裁判,人人平等的權利應可期待。

漏報資料 非關考試公平 (中國時報刊出版)

中國時報 2007.08.05 
漏報資料 非關考試公平
王任昌/台中霧峰(保險經紀人)

今年四技二專考試的志願分發,因報名簡章新規定繳費後需上網填報資料,但有一千六百位考生疏漏未報而未能分發。此事件經各界要求放寬處理做補救,但主辦機關卻以「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沒有好好看簡章」拒絕。

有兩個企業用人考試的故事與本事件類似:一、甲公司的試卷有五十題,作答時間只有廿分鐘,考生們怕時間不夠,接到考卷就奮筆疾書。大部分的考生都寫不完,只有幾個在兩分鐘就交卷。甲公司就錄取這幾個人而已。因為試卷的第三題是:請到第四十題作答,第四十題:請到第五十題作答,第五十題:請立即交卷。甲公司考的是「絕對服從」。二、乙公司的考試報名表冗長,公司的第一步篩選就是剔除報名表上有空格未填者。例如興趣欄,可以寫唱歌、打球,或是「無」,但空白不行,因為那代表不謹慎,也不尊重體制。

以上兩公司的用人,各設定不同門檻,所以那樣的考試是公平的,只是非關學識能力的公平。這次四技二專考試上網填報事件,如果主辦機關是公平的,前提是各學校的入學篩選有「謹慎且服從」的門檻。但這真的是各學校的篩選門檻嗎?漏報資料只是考生做事態度問題,與受測驗學科的能力表現無關,更不影響他人的成績或排名,根本與考試公平不相干。

四技二專還沒放榜,漏報後的補救很簡單,就是補報再重新作業,只是增加試務工作量而已,若主事者拒絕補救,那不僅是對用功準備數年的考生不公平,也對想要得到學識能力佳的招生學校不公平。

漏報資料 非干考試公平 原稿

漏報資料 非干考試公平
今年四技二專考試的志願分發,因報名簡章新規定繳費後須上網填報資料,但有一千六百位考生疏漏未報而未能分發。此事件經各界要求放寬處理做補救,但主辦機關卻以「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沒有好好看簡章」拒絕,即使立委下跪求情也不為所動。

有兩個企業用人考試的故事與本事件類似:一、甲公司的試卷有五十題,作答時間只有廿分鐘,考生們怕時間不夠,接到考卷就奮筆疾書。大部分的考生都寫不完,只有幾個在兩分鐘就交卷。甲公司就錄取這幾個人而已。因為試卷的第三題是:請到第四十題作答,第四十題:請到第五十題作答,第五十題:請立即交卷。甲公司考的是「絕對服從」。二、乙公司的考試報名表冗長,公司的第一步篩選就是剔除報名表上有空格未填者。例如興趣欄,可以寫唱歌、打球,或是「無」,但空白不行,因為那代表不謹慎,也不尊重體制。

以上兩公司的用人,各設定不同處世態度的門檻,所以那樣的考試是公平的,只是非關學識能力的公平。這次四技二專考試上網填報事件,如果主辦機關是公平的,前提是各學校的入學篩選有「謹慎且服從」的門檻。但這真的是各學校的篩選門檻嗎?也是大費周章的舉辦考驗國、英、數、專業科目等學識能力的目的嗎?漏報資料只是考生做事態度問題,與受測驗學科的能力表現無關,更不影響他人的成績或排名,根本與考試公平不相干。本事件會鬧的這麼僵,問題癥結,應是主事者的威權是否「神聖不可侵犯」?

四技二專還沒放榜,漏報後的補救很簡單,就是補報再重新作業,只是增加試務工作量而已,如果要彌補試務人員加班的辛勞,請補報者補繳行政人員的加班費是公平的,但若主事者拒絕補救,那不僅是對用功準備數年的考生不公平,也對想要得到學識能力佳的招生學校不公平,更對「公權力」之名不公平;因為公權力是代表公共權力,是為要增進公共利益的力量,但該主事者,將握有主持試務的公共權力,淪為彰顯自身威權之用,有損「公權力」神聖之名。

試問該主事者,這輩子是否用過橡皮擦。若無,那是聖人,請恕以上言論有所冒犯。若有,那就是都會犯錯的凡人,且並非一犯錯就不可原諒、不可補救。在該考試尚未放榜之際,謹建議:請讓犯錯者付出代價做補救,但要衡量比率原則。例如:違反攜帶手機入考場規定,會影響考試公平性,也僅是扣分而已,但本事件非干考試公平就取消錄取資格,真的很不公平。否則放榜後,就換成是主事者犯了難以彌補的大錯了。

真的,放榜前還有救,爭補救的考生加油!主事者加油!

哇……,被搶這麼多年! 強制機車險搶錢術

哇……,被搶這麼多年! 強制機車險搶錢術 96.9.27
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機車與汽車,體積差五倍以上,動力差廿倍,兩者撞人的嚴重性與可能次數,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應該會差三四倍以上,但我們的強制機車保險費率,卻需要汽車險的一半左右,你認為這合理嗎? 機車族的你,看完他們的真面目,你會「哇……,被搶這麼多年!」

看看他們的真面目:

原始的強制機車保險費率計算,主要是由三個人負責,其中周國端與凌ㄎㄨㄣ寶(中間的字電腦無,是'气'下有個'困',類似’氤’)兩人主算,前者是保險博士副教授,後者是保險博士教授又是精算師。另外一個是現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副總經理,也是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保險委員。這種陣容堅強的資歷人員,所計算的費率理應公平合理,但在他們的費率精算書中,好幾個要素錯的不可思議,單就一般常識即可判斷出的嚴重錯誤,極力偏袒保險公司,不言自明的就有:

1. 未計入戴安全帽效果:精算書以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的機車傷亡統計資料,但在草案提出前,已有強制騎車須戴安全帽之政策,該精算卻未將強制戴安全帽可能大幅降低死亡因素考慮進去,以致估計的賠款超出實際甚多,保費當然偏高。

2. 嚴重低估投保率:精算書僅預估投保率為20%(後經審查後協調為50%),因加入保險的人數越少,大家所分攤的全體傷亡的費用就要越多,將使保費偏高(第一年實際投保率即超過70%)。
3. 嚴重高估乘客數:精算案中,估計行駛中的機車,平均每部車的乘客是一人(後經審查協調為0.5人。同期交通部統計處的調查分析報告是0.4人)。因為每部機車騎乘人數越多,傷亡風險越大,所以保費要越多。因為法定機車最高載客人數為一人,精算人員竟然把平均載客數估計為法定最高人數,不可思議。

以上離譜的精算,可知該費率計算的基本態度,是不理性的偏高。周國端與凌ㄎㄨㄣ寶兩人,若非沒有生活常識,就是沒有良心。尤其是第三點,只要知道「平均」兩字意義的人,即使是國小學童,也不會認為機車的平均載客數是一人。

(強制機車險施行幾年後,雖有調降保費,但其計算基礎是以保險公司自己申報的統計數字為之,但這種自行申報的統計數字玄機很多,不能盡信。)

由於強制車險是使用車輛的必要配備,否則得吃罰金。而產險業卻仗著偏高的費率又聯合壟斷價格,車主又不得不買,這有如攔路虎,在必經之路收取超額保費,是不折不扣的搶錢。

至於強制機車險合理費率應是多少。不應是單一費率,而是要高危險者高保費,低危險者低保費才公平合理。只要機車險不受保險公司聯合壟斷價格,市場機制之下,最後必然出現公平合理的費率。雖然每部機車可能僅調降數百元,而台灣有千萬輛機車,一年就是幾十億元,是非常龐大的金額。相關細節請參見本版另一主題「壟斷吃全民兩千億」。

後記
1.強制機車險「施行成功」後幾年,周國端上任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凌ㄎㄨㄣ寶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保發中心,是保險界最有錢的機構,金管會的委員,是保險界最有權的職位。

2.現今(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上述兩人的職位有所變動:
周國端:宏泰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宏泰」也就是本版(台灣之聲網站,保險討論區)其他主題所熱烈討論,民眾如何討回被騙錢的公司之一。
凌ㄎㄨㄣ寶:財團法人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地震保險基金」也就是本版另一主題「產險真面目 地震保險是劫小民保財團」所討論的主角。

3.了解以上國家級且影響千萬人的「保險精算」,可輕易發現還有比小學生普通算計還不如的事項,所以,請大家認清「精算」的另一面目:「機關算盡」。基此,請勿過度相信任何「精算」。

4.本文不是強制機車險施行近十年後,抓個資料放馬後砲,而是早在強制機車險施行當年,知道這費率天大的不合理,到處陳情要求降費,包括向財政部、消基費等。財政部最後是「台端建議,容供下次費率檢討時參考」結案。消基會則是無任何回應,後來側面得知,當年消基費的保險委員就是周國端,唉……。

5.在年前,得知行政院與部分立委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65條之2,授權保險公會無範圍限制的「自律」,深知大事不妙,因為同樣一個法條內容,會由朝野在短時間相繼提出,那代表有利益團體在朝野兩邊都使力推動,而且力道應是千斤萬石,志在必得。敝人相當明白僅憑一己草芥,絕對無力阻擋財團想要從人民身上挖走數千億元的意圖。在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情形下,寫信給金管會委員張士傑(保險委員)、全體立法委員(219位),也不顧天高地厚的到立法院遊說,但不要說見不到立委,連立委助理都很難見到。無奈之下,再對消基會抱一絲希望,親自到台北消基會面送陳情資料,希望能將十年來損害消費者權益最大的這案件,當面作陳述,但櫃檯小姐將資料送到後面的主管室後幾分鐘,告知:「我們會把資料留下研究,有結果再通知你」,就此無訊息。最近才得知,消基會的保險委員,雖已非周國端,卻是同屬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強制機車險計算負責人之一的的梁正德,唉………………………………………………………………………………………………
(在此仍是肯定與感謝消基會的宗旨或功能,但消基會在保險部門或許因用人不當,實不應被視為消費者之保護者)

認為強制車險費率本來就應統一價格的人,提醒一下:
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要給受害者多少的保險保障,不是強制民眾要繳多少錢!
就像政府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府該管的是安全帽的品質是否安全,而非統一安全帽價格,否則安全帽價格無競爭,消費者將立即受害。

同理,強制保險,政府要管的是保險公司的財務品質、服務品質等,而非價格,但以國華產險公司倒閉前付不出強制險理賠金,及政府常呼籲保險業者不要作價格「惡性競爭」對照觀之,政府是倒行逆施。 這很可惡,這好比如果政府不管安全帽的品質,只在意安全帽的價格不要低價競爭,這不禁令人懷疑,那些政府官員到底是領商人的薪水還是領人民的薪水,或者是兩邊都領?


認為強制車險是「無贏無虧」,所以不必在意費率問題的人,提醒一下:
「無贏無虧」是大騙局
有一個簡單的現象可知強制車險賺錢的程度,那就是常見「代辦強制險」的招攬廣告。如果不賺錢,保險公司願意額外的付出成本,找機車行或汽修場配合招攬嗎? 這也是小學生可知的邏輯,但在許多博士級的學術論文卻還大力讚揚「無贏無虧」。



本文以真實姓名發表,對以上論述負完全責任。
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不想被搶的人,請提供高見,幫我,幫助這個社會,也幫自己。

有想作相關作學術研究者,歡迎聯絡,可提供些許資料。

有想要剷奸除惡的執法人員,敬請聯絡,可提供些許證據(公務員瀆職,圖利財團)。

王任昌 在 星期六 七月 14, 2007 12:47 pm 作了第 2 次修改

保險壟斷對抗簡史


保險壟斷對抗簡史 96.8.13王任昌 octhot@hotmail.com

產險比照中油 虧錢就漲價
筆者在民國八十二年進入產險公司服務時,見識到產險業虧損,就以提高保費作為因應,且過去也大都如此。這做法跟當時中國石油公司,屬國營且獨家經營油品市場相同。中油不思降低成本,只會以獨佔之勢調高價格,民眾只能無奈的接受,飽受社會詬病,但類似做法的產險市場卻少見負面評價,況且中油盈餘的錢,幾乎都是進國庫,而產險公司調高價格的錢是進私人口袋,更不具正當性,非難性也更大。
目前影響國人最多的是車險與火險,所有產險公司的牌價都相同,各公司相約不作價格競爭,任意宰割消費者。這影響的總金額,十年約兩千億元,是近年讓人民損失最大的經濟犯罪案。只要家裡有汽機車或火災保險者,都是受害者。

公開宣示聯合壟斷 目無王法
當時公平交易法已經施行,產險業者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聯合壟斷,業者不僅不避諱違法行徑,居然還刻意宣示其違法之成果,也就是可常在報端見到「產險公會決議對違規降價業者開罰」,這種公會內部會議決定,刻意請記者報導,其宣示目的是要讓消費者知道,保險公司不會為了一件幾萬元保費而被罰數十萬元,投保時不必心存議價或比價。請注意,當年的公平法對聯合行為是採刑法伺候,不像現在的先行政後司法。所以產險業者連要抓去關的犯罪行為都敢公開宣示,不是膽子夠大,就是靠山夠穩。

聯合壟斷在先進國家都是重罪
兩年後離開保險公司,自營保險經紀人,同時進入保險研究所選讀,也從學術角度探討相關問題。有許多學者是認為保險價格不能競爭,否則會危及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消費者最終也會受害。這種邏輯若要成立,其前提是全部業者都是無效率的經營者(換句白話:須假設全部業者都是笨蛋),承受不起競爭。事實上所有的產險業者都很精明能幹,壟斷的技術與鉤心鬥角的效率都很高,所以該類論述應不成立。

聯合壟斷在法律用語是「聯合行為」,在北美稱「托拉斯(Trust)」。起源在一百多年前,約1870年代,美國農工業發展迅速,商業活動熱絡,相對的就是競爭激烈,業者為求生存而有相互約束不作競爭之行為,又當時有大企業利用信託(Trust)組織及其雄厚財力去影響市場運作,進而有效控制市場,免去競爭。如此吸引多數業者仿效設立信託組織,漸漸的,「Trust」托拉斯變為操縱市場之代稱。當時的社會受托拉斯影響非常大,例如農民必須經過受托拉斯控制的運輸體系,付出高額運輸費用才能將作物銷售,也必須以高價購買受托拉斯控制的日常商品,因此一般小民生計受托拉斯操控極深,而引起社會不滿與動亂,也曾引發數次有人員死傷的暴動。為此,美國國會於1887年通過州際通商法與1890年通過休曼法,明確禁止商人限制競爭行為,因而該等法律被稱為「反托拉斯法」。由於有上述的歷史背景,美國的反托拉斯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商人限制競爭,意味著是以經濟力去掠奪弱勢者,這比強盜以武力搶劫好不到哪裡。舉例說,數年前微軟公司的視窗系統,免費附送網際網路的瀏覽器。如此簡單的行銷手法,或許國人會認為沒什麼,但卻被嚴厲指控是限制瀏覽器市場競爭(微軟市佔率大,且用送的,別家業者就沒得賣了,等於是要消滅競爭對手),因而付出鉅額的和解金額。又最近(96.8.1)英國的公平交易局對英國航空公司處以約新台幣八十一億元的罰款,理由是該公司曾與競爭對手維京大西洋航空公司合謀,共同訂定長程班機的燃油附加費價格(基本票價還是有競爭,只是共謀附加的燃油費價格一致)。英航的執行長韋爾許說,那是少數個人破壞競爭規則,並說:「反競爭行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們毫無保留的譴責這種行為。」

上面一大段,主要是想說:聯合壟斷是以經濟力的搶劫,在先進國家都是重罪(日本政商關係複雜,是先進國家中的例外),也都會受到鄙視與譴責。

保險官員在做什麼?
既然保險壟斷於情、理、法皆不容,那保險主管官員在做什麼?答案是有很多人是幫忙業者加強壟斷。例如:

前保險司長鄭濟世,在任內將對強制機車險,原本依法應公告為有上限的自由競爭價格,但卻違法改公告為統一價格。他們違法公告的理由是:「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險便利起見,保險費為固定金額,不因輕、重型機車而有所不同」。但事實上,這除了做成價格壟斷外,還給了保險公司非常大的便利。因為一個人很少同時擁有多輛機車,又一年才處理一次,價格不同,不會有什麼不便利,倒是保險公司要面對數百萬輛機車,若價格不同,才是大大的不便。

前保險司長魏寶生,在任內開始規劃「強制颱風洪水險」(現仍規劃中),打算比照強制地震保險,強制附加在住宅火險內,連三樓以上的住家,都要設計如何納保。由於本國三樓以上的建築,受颱風洪水的損害機率非常少,這種幾乎可以不用理賠的保險,是要讓保險業者不勞而獲,等於是要幫財團搜括人民財產的方案,竟然有人提得出口。另個角度看,住宅火災保險二十年來,保險公司收一百元,每年平均只賠出去十五元以下,即使十年來有數次調整保費,但每年的賠款也都只是十多元而已。這些數據有三種意涵,一是消費者長年被剝削,二是業者長年聯合壟斷穩固,三是政府每次監督調整價格的態度,都不會去改變保險業者的暴利。住宅火險賠款這麼少,已經是暴利中的暴利了,還要搞個強制附加颱風洪水險,連幾乎用不到賠款的高樓住戶都都不放過。為什麼保險官員還不滿足?

前金管會委員凌ㄎㄨㄣ寶,在任內提出「強制鍋爐保險」方案,將使商業火險上漲百分之五到十。台灣是自由國家,人民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保險除非有公共利益等因素,才能立法強制投保,否則,就是行政獨裁,意圖將人民的財產強制送到保險業者手上,幸好未成。又凌ㄎㄨㄣ寶在任內,應於84年4月依照計畫實施的產險費率第二階段自由化,卻以「保險公司表現不好」為理由擱置延宕,天啊!保險公司表現不好,竟然是懲罰人民無法得到較低的自由費率!你、我都是傻瓜嗎?我們口袋的錢應該被這種欺負人的理由挖走嗎?又在其任內提出增訂保險法第165條之2,授權保險公會可無範圍限制的「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等,這是意圖要讓業者的壟斷合法化,不幸的,這法律通過了。另外,凌ㄎㄨㄣ寶在十年前受任計算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費率時,與周國端、梁正德等人的團隊,領取來自民脂民膏的政府經費,卻將機車的平均載客人數估計為一人(法定最高載客數也只是一人),以及其他不當方法,使強制機車險費率嚴重高估,明顯的要強制小老百姓多付錢給保險公司。這些人民的叛徒,應受嚴厲的譴責。(請注意,莫以「強制汽機車保險是無盈無虧」而認為那些人無害人民,「強制險無盈無虧」是大騙局;隨處可見「代辦強制險」的廣告,顯示保險公司願意多花成本找人招攬強制險,如果保險公司不賺錢,還會額外花成本招攬嗎?)

現任金管會委員張士傑,在其任內通過保險法第165條之2,態度仍是傾向保險公司,但在其剩餘的任內是否能有所變革,則有待觀察。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做什麼?
由於不指望保險主管機關導正產險業的連聯合壟斷,個人於88.1.14向公平會申訴舉發產險業的聯合行為。在舉發前,研讀公平會對類似的案例,信心滿滿,因為在83.12.1公平會對中華票券、中興票券、國際票券三家公司聯合訂價做出的處分案,該等票券公司的犯行或規模都比產險業輕很多,結果不僅公平會處分之,業者上訴也遭駁回,故預測產險案也應會受公平會禁止,但,事與願違。本案在公平會只發兩次文就結案,第一次發文在舉發後十五天,告知表示已進行研處,但之後並無對產險業做調查,便於半年後再次發文告知產險業者未違法,其中有個理由是「業者是否違法,須視業者運作結果與影響,再予個別判斷。」天啊,還沒調查判斷的事,就先認定業者不違法。未審先判,還毫不避諱的以公文書明白表示,這種機關,大概想欺負檢舉人不識字吧!(台語的俚語是:想要騙人家不識字)。

本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的第一道程序),詳細說明對認定業者不違法之錯誤與不當,但公平交易委員會破天荒的第一次,對檢舉復函認定為非行政處分,非可訴願標的,而以程序駁回訴願。公平會推翻自身多年來的訴願實質審理之慣例,且對昨是今非不作任何的說明,不公平,也不敢面對自己不公平。況且,該會在強調業者不違法的訴願答辯狀中,直言不諱的挑明:要建議修保險法讓業者行為有一定的法律基礎。該會認定業者不違法,又建議要為業者修法因應-----此地無銀三百兩!若不違法,何須修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懂公平也不懂交易
一般人應很容易理解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懂公平的道理,大概就是前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所說「只有立場,沒有是非」,但沒想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竟然也不懂交易。

為避免落入訴願的程序泥淖,本案於88.11.25另以嘉民保險經紀人公司名義提出檢舉、訴願、行政訴訟,但該會為還是提出多種程序問題阻擾本案進入實質審理,其中有一項是:原告並非該檢舉聯合行為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故無權提起訴訟。其非利害關係人之說明是:「原告僅係其檢舉聯合行為主體之下游經銷商,非產物保險之要保人,亦非產物保險之競爭同業,非屬……利害關係人」。但事實上,本國保險經紀人最大的競爭同業就是它的上游-----保險公司,這就像旅行社賣機票,最大的競爭者,也就是它的上游-----航空公司。民營加油站業者,很大的競爭者,也是它的上游-----中油公司。這些都是市場交易的常識,身為管理市場交易的主管機關,竟然不懂上下游廠商競爭之關係。

法院在做什麼?
由於公平會刻意以程序阻擾,以及司法效率極差(從送件到第一次開庭,要等一年多),本案在提出舉發的五年後,93.5.28才第一次進入實質審理。

在進入實審前,立法院通過增修保險法第144條之1,這法條是針對本檢舉案,要為業者解套而增修(因為之前公平會曾認定保險法第144條對費率有所規定,所以業者依此法條而不違法,但本案舉發函中,已經詳述該法條的意義與功能,與業者是否競爭無關,故不能作為業者之護身符)。當時看到該法條草案,心情非常沮喪,因為該草案中受權業者在必要時可「共保或聯營」,可聯營,就代表業者們可共同制定商品規格、訂定統一價格。這就是業者的違法事項啊!而在法院審理前就修改法律,那怎麼告都不會贏。後來,很意外的,立法院並未按照草案原文通過, 而是刪除「或聯營」三字。因為「共保」是共同保險,本來就是保險業常用的合理且合法方式,當刪掉違反公平交易精神的「聯營」,該增修法條就回歸一般競爭市場精神,所以並不能為業者限制競爭之違法解套,反而可以用保險法第144-1條突顯產險業者現行的聯營違法。

法官顛倒黑白
由於保險法第144-1條草案內容,是絕對有利於業者,所以開庭時,公平會出庭代表便以草案內容為業者做辯護,認為依照該法條業者不違法。原告當庭遞出修法紀錄,並說明共保與聯營的不同,且強調聯營不被立法者接受,業者聯營限制競爭仍是違法。至此,被告代表啞口無言,法官也當庭講出「共保不違法,聯營違法」而結束此段攻防。原本以為業者聯營的事證明確,被告也不否認,加上保險法144-1條的釐清助陣,又被告無力反駁,法官也清楚了,本訴訟案應勝券在握,不料判決書竟然顛倒黑白,以保險法第144-1條去認定是業者的聯營不違法,完全不顧在法庭上辯明、被告啞口、法官誦讀的法條意義。將白的法律判成黑。

由於產險業者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有多種,除聯營外,尚有費率規章、強制車險聯合訂價、約定每單最低保費等,本案判決書對於其他的行為,都完全以被告之答辯作為理由,而該答辯皆早已受原告一一提出的證據、理由反駁,不應成立,但法官卻毫不理會;不僅不採用,也不說明為何不採用。

這樣不是審判,是獨裁,不是行政救濟,是行政加害。

該判決書還有更離譜的:將被告在程序答辯理由(強調原告提告之資格問題)當成被告實體勝訴的理由(認定業者不違法)。

以上論述會讓人對行政法院法官的品德產生很大的質疑,如果不清楚說明該案資料,會對多數的好法官造成困擾,故說明此判決的案號:台北高等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3號,審判長:徐瑞晃,法官:吳慧娟、蕭慧芳。

法官無中生有
這種案件當然要上訴,但遭駁回,其理由是認為原審判決「對原告主張各節何以不足採,已於理由中詳細論述」。這是將原審判決毫無論述的東西,認定為詳細論述,此案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品德,也跟前審法官是半斤八兩。同上,為避免眾多好法官被誤解,特說明此案號是:95年度判字弟00811號,審判長:趙永康,法官:鄭淑貞、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戰場延燒到立法院
這案已提出再審,但立法院又修保險法,就是前揭第165-2條,意圖讓業者的聯合壟斷合法化。由於事態嚴重,筆者到處央人找立委,也不顧天高地厚的到立法院遊說,結果相當失望。

媒體在哪裡?
本案曾投訴過大部分的平面與電視媒體,雖有記者聯絡,但都登不出來。
這是近年最大的經濟犯罪案,比力霸案大太多,情節也更嚴重,筆者所提供給記者的內容都有憑據,其中有很多是官方文書,所以真實性也可靠,很納悶為何登不出。偶然聽到廣告業朋友的一段話,才恍然大悟:媒體敢跟政客對抗,但不會對抗自己的衣食父母-----大客戶。保險業集團勢力龐大,有銀行、證券、建設公司……是媒體的超級大客戶。

後段抗爭史,請您幫忙接續
十年前,天真的認為只要力戰產險業者,頂多再防著幾個不肖政府官員,人民所受的掠奪就會終止,但一次次的失敗,且處境愈來愈艱困,不僅從行政部門戰到司法部門,甚至還要在立法院奮戰,實在很懷疑,天理真的那麼遠嗎?真的有點累了。所幸,近來有許多好朋友熱心支持,因大多非權貴身分,力量較小,但相信聚沙能成塔。這個案子攸關全民數千億財產,大家都是受害者。如果您能幫忙,至少是將此訊息傳播出去,在一傳十,十傳百之下,自助也助人,天理就很近了。

後記:
1. 本文以真實姓名發表,作者對所有論述負全責。
2. 本文歡迎批評指教,也歡迎轉載、傳播,但請勿更動內容,以免產生法律責任之爭議。
3. 由於十年來的事情很多,要濃縮成幾千字,很難寫好,日後應會陸續修改,修改時會改掉標題後方的日期,以資區別。
4. 作者另有相關問題之論述,可參見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討論區http://www.taiwan.url.tw/phpBB/viewforum.php?f=2&sid=3afa26f77b5498a6a15f7f3011804925 或96.8.20之後光臨個人部落格http://wonggc.blogspot.com 有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