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1日 星期六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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