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2006/12/10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震撼社會的梅嶺大車禍,各方對駕駛資格、車齡等交通監理事項大加撻伐,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為維護交通安全任務之機制,但卻失靈一事,完全忽略。


保險制度簡單說就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分給發生不幸的人。在這收、發錢的過程中,可以設定許多條件,迫使人們注重安全,減少不幸的事故,此為保險的積極功能。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定有「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以及第廿五條給付僅限於死亡、殘廢與傷害醫療。

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保險費從來未因交通紀錄而增減,原本守法駕駛者可得較低費率,但卻與常違規者同一費率,形成守法者補貼違規者,罰善獎惡,不利交通安全。

如果產險業者間能做競爭,相信在業者自利原則下,會找出更多的危險因子與管理對策,連帶可促進交通安全。不僅是駕駛紀錄,連車輛性能、維護、管理等條件都可作為保費加減標準。被保險人為得較低保費,會遵守保險公司的低保費條件;保險公司為經營績效,會認真執行設定條件。如此民間因自利所形成的交通監理,可補政府採一時檢查監理之不足,這會比強制淘汰高齡車來得經濟有效。

但產險業者設有「自律規範」,隨意降價者會受罰款,所以小老百姓的車險、火險通常見不到業者間競價情事。媒體所報導的產險競爭激烈,其實僅止於通路商與有議價能力的商業大戶,或有官員強調強制車險就是要統一費率,但這於法無據,也不合理。如此壟斷,不僅民眾受剝削,也妨礙保險的積極功能,情理不容,甚至也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在多方袒護下,仍延續至今。

更甚者為立法院待審議案中,赫然見到在野立委與行政院「不約而同」的提出增修保險法公會專章,授權公會可作不設範圍的自律規範、業務規章,如此將使業者堂皇進行壟斷,反智反義也反社會安全。

為除弊興利,政府應立即禁止酒駕保險、取消強制車險醫療副本理賠、放手讓保險業競爭使之進步。立法院諸公對於修法授權公會辦理之事項,務必加入「在不牴觸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之限制,讓百姓因保險而安全,並非增加危險。


【2006/12/08 星期五 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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