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摧毀保險惡政的星火

陳長文律師98.4.6在中國時報為文論保險害命問題,敘述一位古道熱腸的戴先生,投訴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稚弱者保險僅限於喪葬費金額,但金管會將該金額高訂為二百萬元(按:學生平安保險一百萬元可另計),致有謀財害命幫兇之嫌。

其實,原本的保險法第一○七條是禁止十四歲以下或心神耗弱之人作死亡保險,在民國八十五年,筆者得知該條文將被刪或修,深感憂慮,於是到處陳情,也寫請願書到立法院,也在報紙上投書「保險法第一○七條不能廢」,但如蚊叮牛角。該條文翌年被刪,嗣後發生兒童因保險害命事件,民國九十年恢復該法條,但允許稚弱者的喪葬費保險。筆者多年的憂慮:稚弱受虐者的加害人,大多是其家屬,倘該法條被廢,原本樂於施虐的家屬,有機會因被虐者的死亡而得到保險金,豈不更樂?這樣的保險業務,猶如在風中殘燭旁賣風扇,殘燭命運不堪想像。若改為修法允許喪葬費保險也無必要,因為喪葬費高低任由人;以高額鋪張治喪之人,不應以匯集大眾資金的保險制度作補償,而對小額喪葬費負擔仍有困難者,必是清苦之家,現行社會貧困救助制度即可照顧。況喪葬費金額若高訂,該法條形同虛設。

有一富裕好友幫其獨生女買很多保險當呵護,單是終身險保額就有五百萬元,詢問筆者對此意見。因為是摯友便率直反問:你需要因為孩子的死而領到一筆錢嗎?朋友瞠目結舌半晌,頓悟保險的本質後,或許為了圓場,以業務員的推銷詞,稱那是給女兒當嫁妝用的,早買較便宜,以後省很多錢。再問:你的新婚女婿,可因貴千金的死領得五百萬元,你睡得安穩嗎?----任何保險只要背離「損失補償」的本質,就可能誤人或害人

保險不見得是好東西,加上營運過程複雜,藏污納垢難免。只要是廉能政府莫不強力監理以除之,但本國許多保險政策,似乎是倒行逆施。除上述高額喪葬費保險成為謀財害命幫兇外,還有:濫權強制住宅貸款搭售地震保險,且該保險對銀行、保險公司的保障,遠大於付保費的貸款戶。再有金管會修法讓保險業無條件做「自律規範」,企圖規避公平交易法好壟斷。又命醫療險須對副本收據理賠,表面上有利被保險人,投機者可賴「生病」賺錢,但實質上是破壞保險公平性(投機者多拿的錢,必來自誠實者),也造成健保資源浪費或舞弊,且整體保費基準提高,最大獲利者還是財團。另允許酒駕保險也害死不少人……罄竹難書啊!

上述害民利商、謀財害命幫兇的施政,背後有龐大複雜的產、官、學利益。自知卑微的筆者曾奮力相博,果如螳臂擋車,無濟於事,但仍不信正義喚不回。今日得知有努力不懈的戴先生,有仗義執言的陳律師,更確信正義未死。相信社會各角落還有很多很多可敬的戴先生,同志們努力吧!實踐勞思光大師的思想:縱使聲音微小,也要四處點火,任其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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