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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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謀財害命的保險

近年來台灣有三分之一弱(180萬輛)的小客車,買了專供酒駕賠償的保險,當你走在路上,要慶幸若被撞有保險可賠,還是要怒控他們預作殺人準備?


一、前言:
原本被禁止投保的兒童死亡保險,在不當的政商利益操作下,換個名號「喪葬費保險」,讓黑心父母有管道可害子牟財。這事情很多民眾反對,當權者不僅不予理會,還高定喪葬費為200萬元。嗣後雖有兒童真的因此遇害,官員仍無動於衷。直到今年四月,陳長文律師在媒體為文表示有一位熱心的戴先生,兩年前開始向他陳情,希望能廢止兒童死亡保險。起初陳律師受到其他專業人士意見的影響,而未及時支持廢止,後經戴先生鍥而不捨的說明而正視其理由,也以常識判斷:兒童的喪葬費何需二百萬元?於是質疑該政策不當。此引起輿論質疑金管會的作為,金管會在十幾天後終於鬆口打算做修正。


保險的產、官、學為了賺錢,設計出「喪葬費保險」讓無辜兒童冤死,這樣的謀財害命令人心痛。另還有一件更大的謀財害命保險未受重視,這保險不像兒童死亡險,只有不幸出生在黑心家庭的孩子較危險,而是你、我與身邊的親友,都可能是該保險的受害者。


二、經驗:
我是保險從業人員,約十六年前,進入一大型產險公司幾個月後,在新人結訓晚會上,由公司總經理主持,我提問「公司是否可以停賣酒駕險」。總經理思考一下,只回答「這個險一年為公司賺兩億元」就不講話了。


當時,以一個小小新人提這種公司大政策的問題,看似不知輕重。
當時,我當然知道自己的身分地位,但認為茲事體大,還是要講。
在入公司前兩三星期裡的實習,就遇上許多酒駕賠案,那時不大懂保險,但直覺:為何有人仗著有買保險就放心喝酒開車,而導致那麼多無辜家庭,幾十年的淒風苦雨。這種事情,不應是「保險」提供保障的產物。


後來,做了汽車險理賠員,實際處理酒駕賠案,內心更是滴血;斑斑血跡的現場照、嗷嗷待哺的嬰兒、落寞無助的遺族,常常就是和解時的一景。這些苦楚,並非有何深仇大恨,或是大奸大惡所造成,肇事者也可能只是覺得「很倒楣撞到人」而已,一切只因為酒駕

三、酒駕險簡要說明
* 財政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發文台保司(二)字第811762199號准許保險公司販賣「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
*民國八十八年刑法將酒醉駕車列入公共危險罪。
* 財政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發函產險公會台財保第882416690號主旨:「刑法已將酗酒駕車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目前仍在銷售之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批單已與汽車保險單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請轉告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該類商品,違者依法議處。」
* 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增加兩條件「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二條件,再度准許保險公司販賣該酒醉駕車險產品,名稱更為「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保單條文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刑法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酒駕責任保險與刑法條文比較解析:
酒駕險所保障的事故,前提是飲酒駕駛致傷害他人情事,而依刑法條文,只要是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便是犯法。由於酒駕致使人傷亡,必是不安全的駕駛,必定是公共危險罪的罪行。所以酒駕險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責任保險。


至於該保單條款末句,強調經法院定罪者,將收回理賠金。這很荒謬,因該保單條款所設定理賠事故的前提,就是犯罪行為,也就是說:若非犯罪(飲酒駕車肇事)即非該保險理賠範圍,但卻又說,法院判定犯罪,就要收回理賠金。這樣實際能賠的,只剩:有犯罪而未被定罪者。
設計、核准此條文的產、學、官,居心叵測:是要保障民眾犯罪後的經濟損失,但求不要被定罪?還是黑吃黑,吃定大部分酒駕犯罪者的保費一去無回?


報載保險公司的酒償險僅對酒測值在0.25至0.55毫克範圍之內,才真正會賠。這似乎是呼應警方的取締標準,0.25以上算酒駕,0.55以上才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如此看似保險公司對達到移送法辦標準的人就不賠,便非「犯罪補償保險」。但酒測值未達0.55不移送法辦,是在未肇事時的警方標準,這時保險公司想賠也無事故可賠。但當有肇事時,只要有受酒類影響因素,不論酒測值多少,都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這時保險公司不論怎麼賠,都是違法。總之,酒駕未肇事,該保險無事故可賠,無功效,而當酒駕有肇事時,保險公司以酒測值作為賠付標準或以「判刑確定」作為賠付後追償要件,都是違法,依法該保險是不能有功效。故前看後看,該保險應該只能是無效的紙張而已。


另從消費面觀:會買酒駕險的人只有兩類:一是事前不知情,因保單項目很多,不細看而被灌水購買,二是知情蓄意購買。前者應歸責保險公司的灌水欺騙。後者,蓄意購買酒後駕車責任保險,當然是圖謀酒駕肇事後的賠償保障,這種為酒駕傷人預做賠償的準備行為,不智、不仁、不德。或許有人提出第三類的購買人:習慣酒駕者的家屬,私下為酒駕者購買。但這同樣明知酒駕之危險,也是預做賠償準備,還是屬第二類。這種家屬不設法阻止,卻預作賠償準備,同樣是不智、不仁、不德。


五、統計與分析
酒償險五年簽單保費、賠款支出、損率(每百元保費,賠付的比率) 單位:元
保單年度
簽單保費
已發生賠款
滿期損率
2000
887,274,209
21,958,860
2.22%
2001
680,497,782
23,770,927
3.17%
2002
586,281,164
20,264,978
3.30%
2003
618,571,310
22,482,008
3.77%
2004
630,687,010
39,658,203
6.36%
合計
3,403,311,475
128,134,976
3.59%
資料來源:謝國華 碩 士 論 文 “酒駕對車險被保險人權益之探討”
註:產險業這五年保費共收34億元,只賠出1.3億不到。亦即付出1.3億不該付的不法利益,得到34億不法收入。進、出都是黑錢,且是金融圈少見的暴利。


*贊成此險的二大理由:


1.保護消費者購買的權利(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01年的意見)
A.消費者利益不等於全民利益,「消費者」不見得就應保護,尤其是有錢去購買不當商品的人,例如買毒、買兇、買贓……,這樣的消費者,封殺都來不及了,怎可設立保險做保障?


B.會存心買酒駕險的人,就是意圖酒後開車,且預備撞人之後作為賠償的後盾,這種害人的消費行為不應被保護。


2.保護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第三人)求償


A.首先釐清:這種責任保險,不是對第三人的直接補償,而是保障被保險人因賠償所致之經濟損失。簡單說,目的是幫被保險人出賠償金,不是為了要讓第三人得到賠償,沒有這種保險,受害者仍然可向酒駕肇事者求償。


B.這種說法若能成立,產物保險業應可大發了,因為「殺人補償保險」、「放火補償保險」、「詐欺補償保險」……所有的犯罪行為的責任保險都可以賣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經有一百五十萬元的補償了,比其他刑事受害者補償的一百二十萬元還要高,無此必要。文明的國家應是想辦法禁絕酒後駕車,但本國設立酒駕保險,讓酒駕者預做撞人的補償準備,天理不容。


C.若以常識論,保險公司若要幫助第三人,為何不是設法讓用路人不受傷害,竟然是讓加害者可較安心的去做害人的事情,即使被害者事後拿到保險公司的補償,再怎樣也補不回生命的缺失。------保險公司應對酒駕前科者科以高額保費,這才符合保險學理,絕對不是為他們創設保險做保障。



六、卑微的建議:

1. 由於酒償險投保率高,請立即檢視自家汽車保險單,是否有此項目。倘您是不知情被灌水,請向保險公司要回全部被騙的錢(不論保單過期多久)。若您是知情購買,請立刻向保險公司退保,否則萬一肇事,可能被追究殺人罪。


2. 歡迎對以上論述連絡查證。若向其他保險產官學人士查證,請務必給本人有答辯機會,切莫因人興言或廢言。至少請以常識與良心,審斷其真偽。


3. 如果您是和我一樣的小人物,請將本文轉寄出去,以減少自己與親友受害機會。並可督促政府改正,或許效果很慢,但如勞思光大師的教誨:縱使聲音微小,也要四處放火,任其蔓延。或許真的有一天,正義的星火會蔓延起來。


4. 如果您是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大人物,也請您轉寄此文,並請您向當權者或媒體作建言。您這樣也能施放正義之火,而且不像我們小人物只放小星火,您放的是火把、甚至是燃燒彈。


5. 如果您是受酒駕肇事的受害者,請向檢察官要求調閱加害人的汽車保險單,若有「酒償險」,除非加害人可證明是不知情被詐欺購買,否則存心購買酒後犯罪的保險,不應屬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參酌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不違背其本意者」在刑法教科書有例:朝人群開槍,有擊斃他人之預見,雖無確定目標,但無論何人遭擊斃,均不違其本意。而酒駕入大街,可預見致人傷亡,又事先購買酒償險者,其本意便是預先對不確定人士的傷亡,所做賠償的準備。開槍者其傷人之本意無物可證,但購酒償險者之傷人本意有保險單可證,故明確該當故意行為的傷害罪或殺人罪。


6. 如果您是檢察官,請考慮追究保險公司販售不法保險商品而使人受害的責任。


7. 前揭陳長文律師卓文之標題為「如此道德風險 別為冷漠找藉口」刊於98.4.6中國時報,另拙文「摧毀保險惡政的星火」是對該文的感觸,也請過目參考。


王任昌
98.4.22誌於霧峰
wo.ngc@msa.hinet.net

摧毀保險惡政的星火

陳長文律師98.4.6在中國時報為文論保險害命問題,敘述一位古道熱腸的戴先生,投訴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稚弱者保險僅限於喪葬費金額,但金管會將該金額高訂為二百萬元(按:學生平安保險一百萬元可另計),致有謀財害命幫兇之嫌。

其實,原本的保險法第一○七條是禁止十四歲以下或心神耗弱之人作死亡保險,在民國八十五年,筆者得知該條文將被刪或修,深感憂慮,於是到處陳情,也寫請願書到立法院,也在報紙上投書「保險法第一○七條不能廢」,但如蚊叮牛角。該條文翌年被刪,嗣後發生兒童因保險害命事件,民國九十年恢復該法條,但允許稚弱者的喪葬費保險。筆者多年的憂慮:稚弱受虐者的加害人,大多是其家屬,倘該法條被廢,原本樂於施虐的家屬,有機會因被虐者的死亡而得到保險金,豈不更樂?這樣的保險業務,猶如在風中殘燭旁賣風扇,殘燭命運不堪想像。若改為修法允許喪葬費保險也無必要,因為喪葬費高低任由人;以高額鋪張治喪之人,不應以匯集大眾資金的保險制度作補償,而對小額喪葬費負擔仍有困難者,必是清苦之家,現行社會貧困救助制度即可照顧。況喪葬費金額若高訂,該法條形同虛設。

有一富裕好友幫其獨生女買很多保險當呵護,單是終身險保額就有五百萬元,詢問筆者對此意見。因為是摯友便率直反問:你需要因為孩子的死而領到一筆錢嗎?朋友瞠目結舌半晌,頓悟保險的本質後,或許為了圓場,以業務員的推銷詞,稱那是給女兒當嫁妝用的,早買較便宜,以後省很多錢。再問:你的新婚女婿,可因貴千金的死領得五百萬元,你睡得安穩嗎?----任何保險只要背離「損失補償」的本質,就可能誤人或害人

保險不見得是好東西,加上營運過程複雜,藏污納垢難免。只要是廉能政府莫不強力監理以除之,但本國許多保險政策,似乎是倒行逆施。除上述高額喪葬費保險成為謀財害命幫兇外,還有:濫權強制住宅貸款搭售地震保險,且該保險對銀行、保險公司的保障,遠大於付保費的貸款戶。再有金管會修法讓保險業無條件做「自律規範」,企圖規避公平交易法好壟斷。又命醫療險須對副本收據理賠,表面上有利被保險人,投機者可賴「生病」賺錢,但實質上是破壞保險公平性(投機者多拿的錢,必來自誠實者),也造成健保資源浪費或舞弊,且整體保費基準提高,最大獲利者還是財團。另允許酒駕保險也害死不少人……罄竹難書啊!

上述害民利商、謀財害命幫兇的施政,背後有龐大複雜的產、官、學利益。自知卑微的筆者曾奮力相博,果如螳臂擋車,無濟於事,但仍不信正義喚不回。今日得知有努力不懈的戴先生,有仗義執言的陳律師,更確信正義未死。相信社會各角落還有很多很多可敬的戴先生,同志們努力吧!實踐勞思光大師的思想:縱使聲音微小,也要四處點火,任其蔓延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王任昌 http://wonggc.blogspot.com

保險市場上有「活的愈久,領的愈多」或「一次還本」等俗稱「儲蓄保險」商品,許多保險業者,包括郵政簡易壽險,即常以「XX儲蓄壽險」為名進行銷售。保險法第135條之1定有「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此為其法源。部份人士也就此以為,此類商品之本質就是儲蓄,並以此與銀行儲蓄做相提並論,甚至以此認定保險業者之相關行銷合理合法。但此論點與保險法理有所出入,說明如下:

生存保險,其領取保險金之要件,是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仍生存,此與死亡保險恰為相反,但都有同樣的保險特性:「射幸性」。白話說就是「運氣」。而且都是運氣不好才會領得保險金。死亡保險因運氣不好才領保險金,大部分的人應該都能接受,或有少部分人認為在終身險保單,人終必一死,所以死亡是必然,非運氣。雖死亡是必然,但死亡日的早晚,即是運氣。生存保險也是因運氣不好才領錢,恐怕很多人不服。因為死亡是運氣不好,生存若也是運氣不好,將成為不論生、死都是運氣不好,那人生還有什麼好運氣?

當「生不如死」,是活著會比死還糟糕,這情況表示生存比死亡的運氣還不好。所以「運氣好不好」是要看著眼點,而且是比較性問題,沒有絕對。例如買彩券者差一碼就全中,是運氣很好中了次獎,還是運氣很差沒中最大獎?端看著眼點而已。生存保險中,所著眼的運氣不好,是針對活著就要有很多生活負擔而言,所領取之保險金,即是彌補這些負擔之用,這也就是保險學理的「無補償無保險」(沒有補償就不算是保險,又稱「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原則。或有人質疑,保險不全然是避險之用,例如高爾夫運動中的一桿進洞保險;當好運氣一桿進洞可得保險金,何險之有?此乃幸運的一桿進洞後,就很不幸的要花錢請客,所以該保險著眼點是後面的請客損失補償。

保險法對於生存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明定於第135條之3第一項「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若是該保險契約也有死亡條件之給付,該部分才能由要保人指定,即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二項所定「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此與死亡保險概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不同。亦即,要保人雖是繳交保險費之人,對於生存保險之保險金,卻不能隨意由指定他人領取,只能由被保險人當受益人,其目的即是補償被保險人自身之用。

由上,依理、依法,生存保險皆不離損失補償原則,其本質也符合一般保險商品的通則:避險之用。當然也就如同保險法第一條對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至於生存保險是否有儲蓄的功能,答案是不一定。若採自然保費則無,因為保險最簡單的意義是「聚合多數人的錢,發給其中發生不幸的人」,自然保費係依照被保險人當期的危險係數,當期繳納(不同年齡會有不同的危險係數,所以每期所繳保費會不同),領得保險金之人,係得自於所有被保險人所繳之保費,分攤而得,並非自身先前儲存所得。若採平準式保費則有,因為平準式保費係不論各期危險係數,概以一平均值繳交,故若前期危險係數較低,本應繳交低費用,但以平均值繳交而高過當期原本的費用,此超額繳交的部分就可視為儲存日後備抵高保費之用。例如:保期卅年,每六年可領一數額的生存保險。其前五年無生存保險金,故其危險係數為零,若按自然保費,前五年不必繳交生存保險費,第六年全體被保險人才繳費,再發給存活的人。若按平準式保費,則前五年都要預繳,該預繳的金錢就有儲蓄功能。這樣的儲蓄功能,同樣存在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只要是平準式保費之超額預繳都會有儲蓄功能,但並非因為「可以領回」之條件。

部分保險因平準式保費而有積存以備用的功能,此功能在日常商品是稀鬆平常,例如車票儲值卡、健身房一次繳交全年費用、手機預付卡、超商加值卡……等。但此等功能絕不能與銀行的儲蓄相提並論,例如若將具備車資八折優惠的北市悠遊卡,宣傳為「儲蓄500元,一個月內享用,回饋年利率達240%」顯然不當。因為使用性質不同,且退費機制更與銀行儲蓄大不同;消費者使用悠遊卡未滿五次就退卡需被扣費,但結清銀行儲蓄帳戶並不會被扣費。

同理,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避險,且早期解約會被扣除大筆的費用,此與銀行儲蓄截然不同。故業者以儲蓄或存款之名銷售保險,只提類似銀行的報酬率,卻不說保險制度下需負擔極大的費用,以及解約的損失或其中之風險,顯然使人誤以為在保險公司「儲蓄」就像在銀行一般,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對商品做引人錯誤之表徵。若有保險業者堅持其商品之儲蓄性質並不亞於銀行,無引人錯誤之情事,則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要求業者履行如同銀行儲蓄般的權利。在銀行儲蓄中途解約頂多是利息被打八折,本金全數領回,而消費者中途結束保險契約,也應可比照辦理。

*本文歡迎引用論點或非商業性的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強制險 危險駕駛 應高保費 2006/12/10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震撼社會的梅嶺大車禍,各方對駕駛資格、車齡等交通監理事項大加撻伐,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為維護交通安全任務之機制,但卻失靈一事,完全忽略。


保險制度簡單說就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分給發生不幸的人。在這收、發錢的過程中,可以設定許多條件,迫使人們注重安全,減少不幸的事故,此為保險的積極功能。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定有「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以及第廿五條給付僅限於死亡、殘廢與傷害醫療。

但實際狀況卻非如此;保險費從來未因交通紀錄而增減,原本守法駕駛者可得較低費率,但卻與常違規者同一費率,形成守法者補貼違規者,罰善獎惡,不利交通安全。

如果產險業者間能做競爭,相信在業者自利原則下,會找出更多的危險因子與管理對策,連帶可促進交通安全。不僅是駕駛紀錄,連車輛性能、維護、管理等條件都可作為保費加減標準。被保險人為得較低保費,會遵守保險公司的低保費條件;保險公司為經營績效,會認真執行設定條件。如此民間因自利所形成的交通監理,可補政府採一時檢查監理之不足,這會比強制淘汰高齡車來得經濟有效。

但產險業者設有「自律規範」,隨意降價者會受罰款,所以小老百姓的車險、火險通常見不到業者間競價情事。媒體所報導的產險競爭激烈,其實僅止於通路商與有議價能力的商業大戶,或有官員強調強制車險就是要統一費率,但這於法無據,也不合理。如此壟斷,不僅民眾受剝削,也妨礙保險的積極功能,情理不容,甚至也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在多方袒護下,仍延續至今。

更甚者為立法院待審議案中,赫然見到在野立委與行政院「不約而同」的提出增修保險法公會專章,授權公會可作不設範圍的自律規範、業務規章,如此將使業者堂皇進行壟斷,反智反義也反社會安全。

為除弊興利,政府應立即禁止酒駕保險、取消強制車險醫療副本理賠、放手讓保險業競爭使之進步。立法院諸公對於修法授權公會辦理之事項,務必加入「在不牴觸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前提下」之限制,讓百姓因保險而安全,並非增加危險。


【2006/12/08 星期五 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2007年8月11日 星期六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往生互助會已違保險法

往生互助會吸金》詐弱勢棺材本 食寢安乎?
王任昌/保險經紀人(中縣霧峰)

中南部地區老人會最近出現一股吸金熱,以「往生互助會」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領到互助金,大肆招攬會員。但也發生不少會費被侵吞,無法履約等爭議。如此亂象,據報導是「無法可管」,但事實上,那是明確違反保險法,不僅契約無效,且其負責人有不輕的罰責。

十三、四世紀的歐洲,即有「基爾特」制度,即工人或商人團體,對於會員的死亡、疾病、火災等事故共同出資以行救濟,此乃現今人壽保險的濫觴之一。至十六世紀商業人壽保險曾有變質為惡意以人命為質之賭博,而於荷蘭一度遭禁止。現今保險法定有「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家屬或有其他利益關係方可訂立保險契約,即是避免以他人之命為賭。上述往生互助會對會員死亡給付互助金,及招募者代付費用以寄望領取他人身後金之情況,與這兩段壽險歷史有很高的相似度,應可看出該互助會之保險特性。

衡以今之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往生互助會之會員交付會費,約定不可預期之死亡時,由互助會給付一筆金額,此情節與上述保險之定義,應是相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又第一百六十七條則有重刑得併科鉅額罰金之規定。

以上是歷史與法律之簡析,政府若有作為,應可輕易以法規範而消弭諸多弊端。但在政府作為前,該會之會員或有心入會者,請思考「除了合理的孳息,錢不會無中生有」最基本的道理,無健全的財務運作,那樣團體可能如老鼠會一般,錢越發越少,後加入者倒楣。另該類團體之負責人,請思考,不管國法是否會制裁,會加入該種互助者大多屬經濟弱勢民眾,欺詐他們的「棺材本」,能食寢安乎?

【2006/07/25 聯合報】 @ http://udn.com